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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吴小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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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8421号
  • 案件名称

    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吴小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吴小平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8421号申请人: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与临西十路桥交汇向东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陈佃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小平(又名吴金平),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小平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中新钢铁对面制作场地内的钢制管道(直径3米)20件、行车2件(10吨),保全价值共计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小平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中新钢铁对面制作场地内的钢制管道(直径3米)20件(含:35°直径4.52米的弯头钢管2个、80°直径4.52米的弯头钢管2个、长1.95米直径4.52米不规则钢管2个、长14米直径3.42米不规则钢管1个、长10.5米直径1.22米不规则钢管1个、长4米直径4.5米不规则钢管5个、90°直径2米弯头钢管3个、长4.8米直径4.75米梯形钢管1个、长12米直径1.02米不规则钢管2个、长7.5米直径1.8米不规则钢管1个)、行车2件(10吨),保全价值共计6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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