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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鹏、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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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322号
  • 案件名称

    郑志鹏、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舟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郑志鹏;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322号 原告:郑志鹏,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06号401室A-2区。 法定代表人:蒋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志鹏与被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胡琴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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