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鹏、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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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322号案件名称
郑志鹏、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志鹏;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322号 原告:郑志鹏,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06号401室A-2区。 法定代表人:蒋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志鹏与被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胡琴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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