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俊玲、董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8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5826号
  • 案件名称

    董俊玲、董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俊玲;董俊英;董振杰;张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5826号原告:董俊玲,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俊英,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董振杰,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张玲,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董俊玲与被告董俊英及第三人董振杰、第三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董俊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俊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董俊玲负担。审 判 员 阎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