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玲、董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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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5826号案件名称
董俊玲、董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俊玲;董俊英;董振杰;张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5826号原告:董俊玲,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俊英,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董振杰,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张玲,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董俊玲与被告董俊英及第三人董振杰、第三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董俊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俊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董俊玲负担。审 判 员 阎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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