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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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872号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872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六队信阳四巷西侧23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瑞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王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丁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宏红书记员 魏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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