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毕治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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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24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毕治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毕治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路116号。负责人:宋亮,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毕治忠,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毕治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毕治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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