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明春、李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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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570号案件名称
舒明春、李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舒明春;李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舒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以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条件且执行期限将至,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某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 书 记 员 郑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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