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文文、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1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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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17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雷文文、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雷文文;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173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雷文文,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贞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受理执行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雷文文盗窃罪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文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雷文文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付荣丽经济损失人民币3976元,退赔被害人陈黎经济损失人民币4144元,追缴犯罪所答账款人民币3800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雷文文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雷文文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雷文文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其所有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雷文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无证券、股权登记信息。2021年8月4日,向雷文文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委托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雷文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因被执行人雷文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贞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一项关于罚金及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雷文文未缴纳罚金2000元,未退赔被害人8120元,未缴纳赃款3800元,应当继续缴纳。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移送执行。再次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廖升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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