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8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86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888324998J。负责人:陈星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芳,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4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芳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在工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芳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宏宇书 记 员 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有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589号 下一篇 晋兴俊、张达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