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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树和、韦兆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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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2173号
  • 案件名称

    丛树和、韦兆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丛树和;韦兆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丛树和,男,1966年02月14日出生,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韦兆云,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树和与被执行人韦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0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未按法定时间申报财产,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21年08月16日至2021年09月18日本院提起四次网络查控,查询的范围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09月23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韦兆云进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丛树和未全部受偿,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慧颖审判员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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