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清、欧阳玉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80号案件名称
李柏清、欧阳玉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柏清;欧阳玉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柏清。被执行人:欧阳玉瑞。申请执行人李柏清与被执行人欧阳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021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柏清与被执行人欧阳玉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1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俊波、雷庭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2民终556号 下一篇 胡某某;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725刑初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