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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柏顺、唐继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2财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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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财保27号
  • 案件名称

    刘柏顺、唐继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南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柏顺;唐继兴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财保27号申请人:刘柏顺,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申请人:唐继兴,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刘柏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继兴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刘柏顺以自己名下的湘D×××××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柏顺以防止被申请人唐继兴在诉前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继兴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柏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妮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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