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唐勇、曾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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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644号案件名称
刘唐勇、曾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唐勇;曾文明;曾凡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刘唐勇,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程,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文明,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被执行人:曾凡良,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唐勇与被执行人曾文明、曾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唐勇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瑜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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