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唐勇、曾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6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644号
  • 案件名称

    刘唐勇、曾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唐勇;曾文明;曾凡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刘唐勇,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程,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文明,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被执行人:曾凡良,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唐勇与被执行人曾文明、曾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唐勇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瑜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