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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达、赵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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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044号
  • 案件名称

    赵云达、赵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云达;赵慧;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044号申请执行人:赵云达,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赵慧,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1栋617房。法定代表人:曾洪玉,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宏图,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赵云达、赵慧与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湘0104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银行存款27792337元(含执行费9509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应得收入277923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宏图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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