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长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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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940号案件名称
顾长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顾长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940号原告:顾长银,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03、104室。法定代表人:徐大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顾长银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顾长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长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长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顾长银负担。审 判 员 于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慧梅书 记 员 许晓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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