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李满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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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19号案件名称
李建军、李满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建军;李满清;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鸿兴冷压制品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19号原告:李建军,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满清,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鸿兴冷压制品厂,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满清。原告李建军与被告李满清、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鸿兴冷压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李建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建军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军撤回对李满清、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鸿兴冷压制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建军负担。审 判 员 王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艳书 记 员 余席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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