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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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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494号
  • 案件名称

    王芳、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芳;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494号原告:王**,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12号。法定代表人:吕俊浩,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诉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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