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182民初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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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182民初3132号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袁文志;张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民初3132号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91145817W,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敏,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袁文志,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张茜,女,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袁文志、张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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