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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广芹、王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03执2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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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2575号
  • 案件名称

    于广芹、王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于广芹;王海明;宋涛;刘霞;王正钢;宋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章丘市鲁鑫锻造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03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于广芹、王海明、宋涛、刘霞、王正钢、宋囡、章丘市鲁鑫锻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广芹、王海明、宋涛、刘霞、王正钢、宋囡、章丘市鲁鑫锻造厂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18)鲁010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至2021年9月9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鲁010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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