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广芹、王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03执25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2575号案件名称
于广芹、王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于广芹;王海明;宋涛;刘霞;王正钢;宋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章丘市鲁鑫锻造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03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于广芹、王海明、宋涛、刘霞、王正钢、宋囡、章丘市鲁鑫锻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广芹、王海明、宋涛、刘霞、王正钢、宋囡、章丘市鲁鑫锻造厂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18)鲁010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至2021年9月9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鲁010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雪峰、淮安华业物业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30执2531号 下一篇 阳某某、胡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9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