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跃山刘德财、汤银芝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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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49号案件名称
易跃山刘德财、汤银芝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易跃山;刘德财;汤银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易跃山,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德财,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汤银芝,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易跃山与被执行人刘德财、汤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刘德财、汤银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德财、汤银芝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德财、汤银芝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德财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两年;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五、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情况,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德财、汤银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执行标的1052000元及利息,已执0元,尚未执行1052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281执16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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