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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从军、李大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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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1166号
  • 案件名称

    余从军、李大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余从军;李大付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余从军,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李大付,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余从军与被执行人李大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21)苏0813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大付名下车牌号码为苏H×××××机动车的查封与锁定。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昱阳书记员蔡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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