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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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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603号
  • 案件名称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清;刘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603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兵,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勇清,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刘芬,女,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清、刘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勇清、刘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沈建锋书 记 员 左 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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