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侯随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4执异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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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4执异28号案件名称
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侯随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侯随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4执异28号异议人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工业区东方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7QF460K。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庆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随丁,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在本院执行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侯随丁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9月15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尹俊华审 判 员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郭瑛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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