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二秀、保全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4执保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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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保277号案件名称
欧阳二秀、保全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欧阳二秀;保全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儒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024执保277号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儒风、欧阳二秀:关于申请保全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罗儒风、欧阳二秀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儒风、欧阳二秀名下银行存款在16.2037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已冻结被保全人执行款(0),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如申请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经本院执行,本院(2021)湘1024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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