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前与龙启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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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969号案件名称
王定前与龙启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定前;龙启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祝显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969号 原告:王定前,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琼玲,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启金,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0558N。责任人:曾上游。被告:祝显国,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定前与被告龙启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祝显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定前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启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祝显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定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定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定前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王晓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润杰-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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