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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仿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5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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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85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晓仿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晓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8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晓仿,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晓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4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晓仿给付案款9.82492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4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张鑫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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