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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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74号案件名称
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74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学生,2006年2月14日生,住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农民,1968年9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1父亲。被告:涉县原曲中学,地址:涉县固新镇原曲村。法定代表人:李平年。原告王某1与被告涉县原曲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秀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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