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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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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7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涉县原曲中学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74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学生,2006年2月14日生,住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农民,1968年9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1父亲。被告:涉县原曲中学,地址:涉县固新镇原曲村。法定代表人:李平年。原告王某1与被告涉县原曲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秀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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