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严湘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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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352号案件名称
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严湘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严湘灿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姬家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符宝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湘灿,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湘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38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严湘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严湘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严湘灿收益类保险信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严湘灿金融理财产品。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严湘灿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严湘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严湘灿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严湘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严湘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9,582.97元及其他费用,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旺东书 记 员 王依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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