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凤、蹇有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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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民初1909号案件名称
李长凤、蹇有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长凤;蹇有惟;张常英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1民初1909号原告:李长凤,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仁财,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有惟,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张常英,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李长凤与被告蹇有惟、张常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长凤以与被告蹇有惟、张常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9元免交。审判员 许宏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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