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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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87号案件名称
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87号申请人: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便民惠民服务中心综合大楼五楼505-072JQX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1H6A2H。法定代表人:柯代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申报中心1楼南面103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1MA5P0GLP0U。法定代表人:苗莉。原告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7,75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7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7,75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87号申请人: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便民惠民服务中心综合大楼五楼505-072JQX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1H6A2H。法定代表人:柯代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申报中心1楼南面103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1MA5P0GLP0U。法定代表人:苗莉。原告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7,75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7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精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泽海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7,75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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