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朱富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7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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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7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平、朱富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平;朱富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平,男。被执行人:朱富军,男。关于李平与朱富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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