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恭超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财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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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财保188号案件名称
周恭超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恭超;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188号 申请人:周恭超,男,汉族,1971年11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喻永刚,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周恭超诉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5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周恭超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渝0102民初5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周龚超撤诉处理,故其保全已丧失诉讼基础,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548号执行裁定书对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书 记 员 朱 磊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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