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貟志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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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523号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貟志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貟志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523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貟志永,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貟志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广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家兴书 记 员 安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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