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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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637号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1,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臣(高某1丈夫),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2,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3,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4,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5,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乳山市。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高显臣因2018年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取得了国家补助建房款3万元,该3万元款项已由高某2于2019年5月6日领取了1万元、2019年12月29日领取了2万元。2020年6月6日,被继承人高显臣立下遗嘱,称镇政府给其建彩钢房补偿的3万元,哪个子女将其发送出去就由哪个子女全部继承。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遗嘱合法有效,应对该遗嘱予以执行。一审法院应审查上诉人高某1是否履行了遗嘱约定的义务,是否应依遗嘱取得该3万元国家补助建房款。关于高某2以该3万元抵顶垫付建房款的主张,与本案继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高某2对此主张未提出反诉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应对本案重新审查,是否对其请求一并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李 欣审 判 员 孙雪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槐福鹏书 记 员 王秀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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