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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天平山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12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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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民初12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天平山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天平山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1237号之二 原告: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兰巨乡银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074003167E。 法定代表人:张伟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后焕,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丽水天平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华楼街时代广场A幢2单元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MA2A09Q69L。 法定代表人:周昌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培,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南,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丽水天平山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龙泉市剑湖电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芳 人民陪审员叶娟花 人民陪审员许榴娟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梅杨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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