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陈承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6民初47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707号
  • 案件名称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陈承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陈承华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707号 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299号芯锐运动城6号楼705、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801365。 负责人:施杨焱,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承华,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承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彭瑶红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