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与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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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714号案件名称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与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714号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1号楼三层(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754202890。法定代表人:封书萍,职务总经理。原告:封玮隽,女,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明龙,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被告:王洪,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2212W。法定代表人:何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公司员工),男,194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与被告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撤诉。案件受理费46610元,减半收取计2330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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