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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与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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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71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与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714号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1号楼三层(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754202890。法定代表人:封书萍,职务总经理。原告:封玮隽,女,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明龙,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被告:王洪,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2212W。法定代表人:何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公司员工),男,194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与被告管明龙、王洪、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封玮隽撤诉。案件受理费46610元,减半收取计2330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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