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刘晓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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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664号案件名称
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刘晓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刘晓宇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64号原告: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泊宁,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宇,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原告吉林帝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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