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思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3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312号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思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思林;万馥荔;刘效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312号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祥,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陶思林,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万馥荔(系陶思林妻子),女,汉族,1971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刘效彦,女,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思林、万馥荔、刘效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有意与其私下协商解决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思林、万馥荔、刘效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丹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鹏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58号 下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肖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