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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中芝、高其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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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921号
  • 案件名称

    龚中芝、高其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龚中芝;高其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龚中芝,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高其芳,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中芝与被执行人高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龚中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龚中芝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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