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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长清、罗丽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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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923号
  • 案件名称

    戴长清、罗丽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戴长清;罗丽琼;武冈市正一大酒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戴长清,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湖南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罗丽琼,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武冈市正一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7853514598,住所地:武冈市武强路1号。投资人:罗丽梅。申请执行人戴长清与被执行人罗丽琼、武冈市正一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另经向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虽发现有财产,但被执行人罗丽琼、武冈市正一大酒店在本院债务较多,且资产难以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有财产,但难以处置,但资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予以分配。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剑审 判 员  许修军审 判 员  李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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