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付军等王付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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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02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付军等王付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付军;王付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2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付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付坤,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王付军、王付坤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3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10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付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0199账户(实际冻结772.57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5958账户(实际冻结15.97元);工行浙江嘉兴分行营业部营业室尾号1777账户(实际冻结0.16元);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银行存款尾号4195账户(实际冻结360.36元)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王付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实际冻结0元);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兴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王付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61a014@wx.tenpay.com账户(实际冻结5.16)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唐琦书记员贺玲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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