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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李盟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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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7576号
  • 案件名称

    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李盟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李盟盟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7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于德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让,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盟盟,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得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盟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速得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年休假。公司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公司都增加了放假时间,春节法定假期为7天,公司休假时间大于14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鉴于此,速得尔公司春节休假天数大于春节法定天数加李盟盟当年年休假天数,根据前述规定,速得尔公司不认可李盟盟未休年假补偿。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李盟盟于2015年6月24日同速得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以提前30日解除劳动关系。李盟盟辩称,速得尔公司春节多放几天假是李盟盟平时出差和周末上班的调休,李盟盟未休年休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15年6月24日。二、工作岗位:入职时岗位为销售经理。三、月工资标准:11250元,包括基本工资10500元+补助750元。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试用期1个月,至2015年7月23日止,试用期月薪9000元,转正月工资为1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岗位。2016年6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6月23日延续至2021年6月22日止。五、支付工资的情况:速得尔公司正常支付工资至2020年1月31日,尚未支付其2020年2月1日至2月17日工资6206.9元、尚未支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成37472元。六、离职时间:2020年2月17日。七、离职原因:速得尔公司以李盟盟在哺乳期已过的情况下,不同意调岗调薪(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不同意调岗调薪审批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询,速得尔公司称将李盟盟的岗位从销售调整为行政助理,工资降低为7000元,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现速得尔公司与李盟盟就变更其月薪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李盟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1901.1元。八、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14190.11元。九、年休假情况:双方均确认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李盟盟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速得尔公司主张其在春节期间同意安排李盟盟休年休假,并提供了2018年-2020年元旦、春节放假通知。李盟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系公司安排的正常假期,并非年休假,且放假通知未明确显示放假期间包含有年休假假期。一审法院认定:速得尔公司未能就其已经安排李盟盟年休假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速得尔公司应当支付李盟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4.83元。十、仲裁请求:李盟盟要求确认其与速得尔公司在2015年6月24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工资差额、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2月17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5年6月24日至2020年2月17日未休年假工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一、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5953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2015年6月24日至2020年2月17日李盟盟与速得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速得尔公司支付李盟盟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工资6206.9元;3、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4.83元;4、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成37472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901.1元;6、驳回李盟盟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速得尔公司的诉讼请求:速得尔公司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李盟盟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4.83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901.1元。认可仲裁裁决的第1、2、4、6项裁决结果。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李盟盟与速得尔公司在2015年6月24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速得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盟盟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工资6206.9元;三、速得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盟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4.83元;四、速得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盟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成37472元;五、速得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盟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901.1元;六、驳回速得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速得尔公司确认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李盟盟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速得尔公司主张春节假期放假天数多于李盟盟的年休假天数,李盟盟不应再得到未休年休假补偿。李盟盟主张春节多放的几天假是出差和周末加班的调休。对此争议部分,速得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李盟盟的年休假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速得尔公司仅举证证明春节假期多放几天假的事实,但并未举证证明多放的几天假就是员工的年休假。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盟盟未休其年休假、速得尔公司应当支付李盟盟未休年假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速得尔公司主张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提前30日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速得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前30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遵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现速得尔公司针对变更李盟盟月薪事项未与李盟盟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解除与李盟盟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速得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董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保峰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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