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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军、万绪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7民初4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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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4580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万绪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军;万绪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7民初4580号原告陈国军,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16组92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绪全,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陈国军与被告万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绪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000元及诉后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4日,被告因欠原告货款8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拖延给付,故原告具状诉请法院,请依法判决,诉请如前。被告万绪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陈国军向被告万绪全预付了海产品货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售海产品。2018年7月24,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陈国军捌仟元整”,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后因被告未有还款,双方产生诉争。本院认为,被告万绪全欠原告陈国军货款8000元,有原告陈述、当事人间的录音、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供货,所欠货款应予退还。其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诉后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可按原告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万绪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绪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军支付货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6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绪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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