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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来娣、扬中中固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182破申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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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182破申18号
  • 案件名称

    陈来娣、扬中中固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来娣;扬中中固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破申18号申请人:陈来娣,女,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申请人:扬中中固木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118200006028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惠众小区。法定代表人:袁永华,经理。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陈来娣同意,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决定将扬中中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该破产审查案件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中固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2日,注册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惠众小区,注册资本4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陈来娣与中固公司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扬开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固公司支付陈来娣报酬30641.13元。因中固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法律义务,陈来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中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7)苏1182执148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为中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陈来娣对中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中固公司所负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未能清偿债务,依法应认定中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使中固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经本院强制执行,中固公司仍无法清偿对陈来娣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中固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中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陈来娣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陈来娣对扬中中固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丁剑锋审 判 员 曹顺贵审 判 员 肖丽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晓洁书 记 员 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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