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4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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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413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王某;王某1;王某2;攸县联星街道七里坪社区生家组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1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201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共同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联星街道七里坪社区生家组,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七里坪社区生家组。负责人:刘普查,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王某、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攸县联星街道七里坪社区生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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