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灵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402执18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1818号
  • 案件名称

    韩灵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韩灵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402执1818号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韩灵霞: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402民初728号、(2021)苏04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韩灵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95元。该款发放申请执行人13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95元。至此,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402民初728号、(2021)苏04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