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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桃、灌南县田楼镇第一卫生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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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029号
  • 案件名称

    刘春桃、灌南县田楼镇第一卫生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春桃;灌南县田楼镇第一卫生院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桃,男,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田楼镇(原长茂镇)新盘村二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礼法,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田楼镇第一卫生院,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田楼镇。法定代表人:贾贯荣,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友林,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春桃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田楼镇(原长茂镇)第一卫生院(以下简称田楼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春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1983年至2002年的工作时间。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具有可诉性。对上诉人主张的工作历史(时间),被上诉人及其他社会相关人员诉前就以无档案为由不予认可,导致主张实现未果,引发本案诉讼。庭审中,被上诉人仍坚持原理由抗辩,证明争议依旧存在,一审认为没有争议性及可诉利益错误。2.一审一方面确认案件事实又裁定驳回起诉,自相矛盾,使得上诉人无法依据事实主张权利,适用驳回起诉结果错误。3.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以判决形式确认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被上诉人泰达公司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春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1983年1月至2002年12月在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春桃于1973年1月入伍,在装甲兵坦克10师番号为83466部队服役,后安排到部门医院从事心电图医技从事心电图医技工作,至1980年元月,退伍等待安置,至1983年经灌南县卫生局批准,刘春桃到被上诉人单位从事心电图、超声波等工作,时至2002年单位体制改革离岗,后刘春桃找被上诉人要求建档承认历史及给予补偿未果,刘春桃依法向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刘春桃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春桃起诉至法院。另查明,灌南县长茂镇卫生院后更名为灌南县田楼镇第一卫生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春桃要求依法确认其于1983年1月至2002年12月在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一般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事实的确认系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刘春桃的诉求应当具有争议性,没有争议的诉请不具有诉的利益,该案中刘春桃的原工作单位灌南县长茂镇卫生院、灌南县卫生局均给刘春桃出具了证明,刘春桃不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春桃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法院对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该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于1983年1月至2002年12月在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质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刘春桃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姣审 判 员 董亚楠审 判 员 黄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戚文静书 记 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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