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颖梦、秦晓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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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897号案件名称
黄颖梦、秦晓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颖梦;秦晓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897号原告:黄颖梦,女,1997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秦晓倩,女,1989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黄颖梦与被告秦晓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黄颖梦未按缴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黄颖梦预交案件受理后,原告未按期预交,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颖梦诉被告秦晓倩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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