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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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2770号案件名称
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2770号原告: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Q4EX533。法定代表人:石双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行别营乡后张寺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335897470W。法定代表人:卫富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江苏宝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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