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平、张发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10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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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1042号之二案件名称
冯永平、张发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冯永平;张发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10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永平,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执行人张发祥,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冯永平与被执行人张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永平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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